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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设备检修收尾工作。在7:40,即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赵某在作业现场整理工具时,因上方堆放的矿石滑落,被重物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伴脑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及后续治疗,其器官损伤严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八级。赵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部分诉求。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预备性工作及赔偿主体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现场监控视频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是否处于为工作做准备的状态,并核实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在工作岗位从事设备检修收尾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或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精神,依法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为八级伤残,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矿山作业中,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的法律定性,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障责任,对同类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