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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张某前往某建筑工地,在正式开工前进行清理施工通道、整理焊接工具的预备性工作。上午8时20分,张某在操作小型打磨机时,因设备漏电引发短路,导致高温焊渣飞溅并伴随有毒气体泄漏。张某面部、手臂严重烧伤,并因吸入有毒烟雾出现急性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医。经抢救,张某面部遗留明显瘢痕,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务用工关系,但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属工伤。双方就是赔偿标准产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成立。针对赔偿金额,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产生分歧。一审法院参照《劳动法》第七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张某九级伤残等级,核定各项损失。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按劳务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且认为张某操作不当应分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5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约12,000元,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即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雇主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这强化了建筑领域用工规范,保障了弱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工伤认定要件的实质性审查导向。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