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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园区化工仓库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前的设备预热准备工作。该仓库由某物流公司发包给某分包商,赵某受雇于分包商。作业期间,因管道阀门老化泄漏,引发局部爆炸并释放有毒气体。赵某吸入有毒气体导致重度中毒及烧伤,经抢救无效造成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分包商未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且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赵某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分包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鉴定确认赵某为六级伤残,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分包商用工情况负有监管义务,且分包商未缴纳工伤保险,物流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为劳务人员,结合其伤残等级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物流公司及分包商共同赔偿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化了发包单位对分包用工的监管责任。同时,规范了未参保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特别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对物流园区危化品作业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