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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区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矿业公司未直接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3月12日,陈某在井下作业时突发剧烈头痛,随即晕倒,经现场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因长期高强度劳动导致职业性高血压,进而引发脑出血死亡,符合工伤认定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形。某劳务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陈某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家属部分诉求,某矿业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进入民事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劳务公司与某矿业公司之间的分包协议效力,认定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缴纳职责,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劳务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赔偿陈某家属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85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等高危行业外包用工中,用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连带责任边界。通过司法裁判强化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的法定义务,保障了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矿山行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