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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经招聘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位于市中心的办公场所内,因公司提供的老旧饮水机漏电引发短路,导致剧烈电火花及高温蒸汽喷溅,陈某面部、颈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经送医抢救,陈某接受了植皮手术,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陈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陈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主要源于设备老化,公司愿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但拒绝承担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陈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但因公司未缴社保,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维持九级伤残结论。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第三6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因果关系及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陈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相关设施故障受伤,属工伤。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结合陈某九级伤残等级、工资标准及当地工伤待遇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8条、第四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同时,厘清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的界限,对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企业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