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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物流园区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日14时许,张某在作业时因塔吊操作失误被重物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同班组另一名工人李某在停工整理工具时突发心源性猝死。经调查,张某与分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分包公司未为张某及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及李某家属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结合考勤记录、证人证言,认定张某为工伤,李某视同工伤。经鉴定,张某生前因事故导致多器官衰竭,李某为突发疾病死亡。双方就是赔偿标准产生重大分歧,李某家属主张包含高额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索赔额达9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张某家属及李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效力及赔偿明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并核实了分包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劳务分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张某及李某均被认定为工伤(含视同),且未参保,全部赔偿责任由分包公司承担。综合考虑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88万元。判决分包公司支付张某及李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6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分包模式下工伤认定的证据规则,特别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与考勤记录的关联性认定。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况下的全额赔偿责任,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