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配合塔吊作业时,因现场指挥失误,重型钢结构构件突然倾斜滑落,将赵某挤压在墙体与钢梁之间。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0天。2022年8月,赵某因长期在工地接触粉尘,出现呼吸困难,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二期。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其职业病视同工伤。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赵某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就是否存在劳务派遣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医院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劳务派遣协议,结合行政复议结果,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及患职业病,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赵某构成九级伤残,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综合考虑赵某伤情、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劳务派遣特殊性,最终判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各项工伤赔偿及就业补助金共计35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工地发生起重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强调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同时,规范了停工留薪期认定标准,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处理同类工伤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