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在某煤矿井下作业区操作破碎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导致高温蒸汽泄漏,赵某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烧伤面积达体表15%。治疗期间,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生前烧伤等级为七级伤残。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某煤矿以赵某系突发疾病死亡,非机械伤害直接致死为由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赵某烧伤系机械防护缺失所致。鉴于赵某在工伤治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规定,结合医院病历及鉴定结论,认定赵某整体损害后果与工伤存在关联。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重点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某煤矿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依据七级伤残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工伤待遇共计180,000元。某煤矿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维持仲裁裁决主要内容,认定机械伤害引发的后续治疗期间的突发疾病死亡应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7条、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械伤害导致的治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逻辑,对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