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突发身体不适,随后不慎跌入园区景观水池溺亡。经抢救无效,陈某因溺水导致严重缺氧性脑损伤,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结合病历资料,认定其死亡前存在的严重器官损伤与突发疾病有直接关联。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因单位未缴社保,家属主张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诉求,但就是否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计算基数产生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情形视同工伤,单位未缴社保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结合陈某工资水平及伤残等级评定(虽死亡但涉及生前器官损伤治疗费用转化),酌情确定赔偿总额。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32万元,驳回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涉及器官损伤与突发疾病竞合时的待遇计算,为同类物流园区工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企业社保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