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及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通风设备维护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赵某因吸入井下残留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毒。随后,赵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某矿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事故非工作直接导致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赔偿。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部分工伤待遇。某矿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某矿业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赵某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矿业公司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主张赵某中毒与工作无关且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影响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中毒,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某矿业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细化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职业病并发时的工伤认定规则,对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