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解除竞业限制追讨补偿款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解除竞业限制追讨补偿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及补偿退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签署了为期2年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每月领取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张某某在离职后3个月内向仲裁委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合计约10.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未明确约定解除条件且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补偿;公司则认为协议已生效且张某某未提前通知即离职,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拒绝退还已支付款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未能证明补偿已实际支付。庭审中,公司辩称张某某离职未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支持其主张。
仲裁结果: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未明确解除条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偿已支付,裁决解除协议并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的补偿金约10.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失去效力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支付细则,用人单位需妥善保存支付凭证。劳动者解除协议需及时通知并保留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不利后果。仲裁机关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证据不足的用人单位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