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范围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因个人发展原因离职。离职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但未明确具体业务范围及补偿标准。2024年9月,公司以张某某入职竞争对手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认为协议范围约定不明且未足额获得补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张某某主张协议对竞业范围约定模糊,且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补偿金,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补偿并撤销违约金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及竞争对手业务清单,张某某出示了协议原件及离职后工作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业务范围界定依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具体违规行为,张某某则提交了协议条款截图及第三方咨询意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范围约定不明确,超出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剩余补偿金。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某违约,驳回公司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范围、地域和期限,且补偿金标准不得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避免竞业限制条款过度泛化,普通员工需主动审查协议条款合理性。若约定不清,劳动者可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调整范围。本案中补偿金支付义务明确,但违约金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