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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职业病索赔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职业病索赔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工作期间长期接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2025年6月,张某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为职业病。因公司未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其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且未申报,导致其丧失工伤赔偿资格,要求公司按职业病赔偿标准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且其疾病可能与个人习惯有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患病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关联。公司虽质疑诊断报告有效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认定公司未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属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职业病相关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但未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须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及申报义务,员工应保留工作环境证据及时维权。本案中,公司因未申报导致赔偿受限,但员工未完整举证误工损失,故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