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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下班途中车祸受伤工伤认定遭拒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下班途中车祸受伤工伤认定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12日,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撞击受伤。其所在国企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非合理路线,拒绝认定工伤。张某某提供同事李某某、王某某证言及监控录像,称其从公司打卡机位置步行至地铁站途中发生事故。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发生在上下班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认为其下班路线绕行且未提供考勤记录,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主张不构成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三名同事证言及小区监控视频,证明其下班路线为公司打卡机至地铁站必经之路。公司提出证人与张某某存在利害关系,质疑证言可信度。仲裁委要求补充交通路线图,最终采纳证人证言与监控证据,确认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工伤认定标准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就工伤认定举证,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通勤路线管理制度,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记录、交通路线证明等证据。本案中,证人证言与监控录像形成证据链,有效证明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建议企业建立员工通勤备案机制,避免类似纠纷。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