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解除竞业限制拒退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解除竞业限制拒退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及补偿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6年12月,公司按月支付约3.5万元竞业补偿。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协议且未履行退费义务,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应退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合法解除协议并要求张某某继续履行竞业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或协商一致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协议的通知记录及补偿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交内部邮件截图。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证明补偿金支付事实。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单方解除缺乏协商一致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立即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额外支付违法解除协议的赔偿金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标准;第85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须书面通知并协商一致,否则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补偿支付义务,员工需保留协议及支付凭证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