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仅口头说明需'表现优异'。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录用条件义务,违法解除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淘汰属正常管理行为,且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决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录用条件书面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模糊的绩效评估表。员工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庭审中双方对考核指标真实性产生争议,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判定公司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发工资28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及违法解除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须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并公示,员工应留存入职资料及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