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离职后竞业补偿未到账起诉某科技公司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竞业补偿未到账起诉某科技公司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离职后未收到后续补偿,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补偿义务,公司辩称已将补偿纳入离职结算费用并已支付完毕,但未能提供完整支付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复印件、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未收到补偿。公司仅出示一张离职结算单,但未明确补偿支付明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其未能按时提供。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5个月竞业补偿金共计约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确保支付记录可追溯。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证据防止企业以离职结算单规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