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参保工伤 企业补缴义务被确认
案件标题:员工未参保工伤 企业补缴义务被确认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流水线作业时因设备故障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了约3.5万元医疗费用。事后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及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未参保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要求补缴保费并承担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因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进而否认工伤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否认工伤关联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其未在举证期内提交有效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裁决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工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分析启示: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中公司因未举证反驳劳动关系而承担不利后果,凸显用人单位参保义务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