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获赔近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获赔近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工作期间因设备故障被砸伤导致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在受伤后自行垫付医疗费约3.5万元。2024年8月,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已落实安全措施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参保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公司则称事故系设备故障非工作失误,且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未参保证明材料。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安全培训记录,未能证明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用及误工补偿共计约3.5万元,要求公司限期履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履行工伤参保义务,员工需及时保存医疗记录及参保证明。未参保情况下的工伤赔偿可通过仲裁途径主张,关键证据为工伤认定及未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