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竞业补偿未达标员工起诉获支持

竞业补偿未达标员工起诉获支持

案件标题:竞业补偿未达标员工起诉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应按月支付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的30%。张某某离职后持续履行竞业义务,但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6月和7月的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剩余月份未支付。张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补偿金,要求支付剩余5个月补偿费用共计约1.75万元。公司则抗辩称已支付部分补偿,且张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持续履行竞业义务,认为协议存在瑕疵不应支持全部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公司出具的竞业履行证明。公司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补偿标准应根据在职期间工资调整,且张某某未证明其离职后实际未就业。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某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其离职后确实无同类企业参保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公司应按原约定标准支付剩余补偿金。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补偿义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1.75万元补偿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应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第46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协议无效。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建议用人单位在协议中载明具体金额或计算比例。劳动者应保留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如社保记录、工作证明等。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一年内)。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