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未提前通知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仅通过微信发送辞退通知,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书面告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试用期可随时解除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主张试用期解除仍需提前30天通知,且公司未提供客观考核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出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邮件,证明未获书面通知。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程序且考核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未休年假工资0.7万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第四十六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定条件。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证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本案因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操作流程,避免程序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