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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仲裁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被仲裁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表现稳定。2024年5月,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通知或相关考核证据。张某某任职期间从未签过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亦未支付经济补偿。此后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系因员工绩效问题主动提出离职,但无法提供考核标准及通知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绩效考核文件,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正常。仲裁员现场调取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且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作证据避免‘绩效不达标’等模糊理由;企业需规范解除程序,留存完整考核记录。违法辞退案件关键在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但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