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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3.5万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3.5万被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件涉及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及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2022年12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工作,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补偿金。2024年3月张某某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支付补偿金。同年4月,张某某向合同签订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主张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要求解除协议并追索补偿金;公司辩称协议系张某某主动提出且未实际履行,主张无需支付补偿且协议已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工资流水及离职证明,证明公司自2022年12月起仅支付两个月补偿金。公司虽否认协议效力,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亦未出示解除协议的合法依据。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判定协议未完全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未结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补偿金;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未支付补偿金视为协议解除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应依法履行程序,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补偿义务。建议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仲裁管辖地选择对维权至关重要,证据链完整可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