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主张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主张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试用期违法辞退及补偿金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一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在仲裁阶段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制度完成考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则认为员工试用期表现未达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条件。双方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及解除程序合法性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提交的考核表仅有主观评价且未约定具体标准,员工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单证明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未能就录用条件达成明确共识,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考虑员工在试用期存在工作失误,酌情支持部分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8条,用人单位需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第82条),但本案因员工存在工作过失,赔偿金额酌减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保留客观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考核材料等证据,同时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合法解除,但因证据不足及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败诉,凸显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