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突然以'未能通过岗位考核'为由解除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赔偿;公司称其试用期表现不达标,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公司答辩称已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存在合法事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依据,但仅提供主观评价记录。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成果证明,显示其试用期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证明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并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包含N+1经济补偿及额外25%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劳动者注意保留工作证据,若遭遇违法辞退可主张双倍赔偿。本案因公司未能举证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