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通知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未提前通知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未通知,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事实背景:2023年8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企业,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5月,公司突然停发补偿金并要求张某某离职,但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竞业协议。张某某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入职同城另一科技公司,公司随后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赔偿违约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已履行解除竞业协议义务并支付补偿金,张某某则主张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协议导致其误判,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属于正常就业行为。双方就竞业协议解除程序合法性及张某某是否违约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竞业协议的通知凭证,但仅提供停发补偿金记录。张某某提交了离职证明、新公司入职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支付情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书面通知解除竞业协议,但称已口头告知。仲裁委认为解除竞业协议需书面通知,且公司未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影响协议效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无效,张某某离职后就业行为合法,公司需支付其未发放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竞业协议的赔偿金共计约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及违约金;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书面通知,否则协议仍有效。员工应关注协议解除程序,保留相关证据。若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员工可主张协议未解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