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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被辞退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未达标被辞退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仅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第5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需有明确考核依据,公司称已通过内部评估认定考核不合格,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记录。双方对考核标准是否公示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制度文件及具体评估材料,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管理办法。员工出示了工作记录和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表现达标。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考核过程,仲裁委采纳员工提交的证据认定解除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合法依据并履行通知义务。未提供完整考核证据的,视为未履行法定程序。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公示,员工需及时留存工作成果证据。仲裁实践中,单方面考核结论缺乏实质性证据时,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