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6个月试用期。公司未书面明确录用条件,仅口头告知需'适应团队文化'。2024年8月,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提前通知。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公司称张某某表现不符合隐性考核标准且已协商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录用条件书面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员工手册(未包含试用期考核细则)。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正常。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补偿1200元,合计约2.9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7条,用人单位需明确录用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约定,试用期解除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员工需保存工作表现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公司未留存考核依据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