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未付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竞业限制补偿未付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未主动就业,后向仲裁委主张补偿金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2024年12月至2025年某月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且其主张的补偿标准高于约定金额,存在违约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支付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记录,但无法证明张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仲裁委认为协议约定清晰,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义务,协议约定标准应合理且明确。劳动者离职后若主张补偿金,需保留协议及未支付证据。仲裁委注重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未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