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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辞退,涉及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1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8天,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未提供书面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已通过口头告知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出示有效考核记录或通知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合同,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依法完成试用期考核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出示一份无具体考核标准的口头告知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证据,但其未能提供。经质证,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解除行为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及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金,但本案因员工未主张赔偿金,仅请求补偿金,故适用46条判决。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需保存工作记录以维护权益。本案因公司未举证证明考核结果,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确保了争议处理的合理性。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