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竞业限制解除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5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离职后3个月的补偿金。张某某在离职后第4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申请,公司拒绝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并追偿约3.5万元未付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补偿,且张某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协议,主张其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离职后3个月工资账户无补偿记录,公司仅提供一张未注明用途的转账凭证。经质证,公司转账凭证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且未说明支付对象。仲裁委认为关键证据缺失,遂组织调解并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支持张某某解除协议请求,但因张某某未提前通知导致部分补偿无法追偿,最终裁决公司需支付约2.8万元未付补偿金及1个月工资赔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主张未付补偿的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需以补偿履行为前提,企业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应保留支付凭证,若企业违约可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因未提前通知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提示双方均需注意协议履行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