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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3.5万元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竞业限制解除索赔3.5万元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第三个月即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且自己已履行离职手续,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违法。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在竞业期内入职竞争对手,违反协议约定;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且其工作内容与竞业范围不完全重合。双方对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及违约责任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原件、离职证明及新雇主的录用通知,公司则提供内部竞业审查记录。质证阶段,公司质疑张某某新工作与原岗位存在重合,但未能提供具体业务范围对比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补偿金支付记录,发现其仅支付了离职当月的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持续履行补偿义务,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因缺乏必要条件而无效,裁决公司需支付违约赔偿金约2.8万元,同时驳回张某某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补偿金应当按月支付;若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竞业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需注意保存协议及补偿支付凭证,若企业单方面解除协议,应及时主张权利并提供证据证明协议有效性。竞业限制需明确业务范围,避免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