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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条件模糊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条件模糊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笼统约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未明确具体考核标准。试用期第5个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任何业绩考核数据或书面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违法辞退行为,要求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明确试用期解除条件,且未履行必要的通知及举证义务,属违法辞退。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工作记录等证据,主张公司违法解除。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出示内部考核文件,但文件中未体现与张某某相关的具体指标。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公司未能完整提供考核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工作表现符合基本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明确试用期解除条件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标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有明确依据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应明确考核标准并告知员工,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表现证据。本案因公司未明确解除条件导致败诉,提示企业完善制度,员工及时维权。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