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获部分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因证据不足获部分赔偿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入职第2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书面辞退张某某,仅出示了一份无具体事实的绩效评估表。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缺乏证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赔偿;公司辩称已按试用期规定解除合同,但未提供完整的考核记录和书面通知送达证明。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是否达到辞退的证明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试图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仅提供了格式化的辞退通知和一份未填写具体事项的绩效评估表。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致使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辞退决定缺乏具体事实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1.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关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事实依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和沟通证据。本案因公司证据链不完整导致部分败诉,凸显劳动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适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