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支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月补偿金5000元。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再支付任何竞业补偿费用。离职后张某某于同年12月入职同城竞争对手公司,工作3个月后被发现违反竞业约定,遂要求原公司支付未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竞业补偿义务导致损失,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且入职竞业公司属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张某某提供的离职通知原件及银行流水,确认公司未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发送补偿通知但未提供有效送达凭证,仲裁员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以员工举证充分为由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同时确认张某某违约行为导致补偿金需折算扣除3个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月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