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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泄密被索违约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泄密被索违约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被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岗位,接触公司核心技术资料。在职期间,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随即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被发现其携带公司技术文档并泄露部分商业机密。公司主张其违反协议,要求支付约3.5万元违约金。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张某某泄露商业机密且违反竞业限制,应全额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保密范围,且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金,协议应属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提交了竞业协议、技术文档原件及竞争对手招录记录。张某某出示了离职前工资条及竞业协议部分内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无效。仲裁员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及补偿金支付情况,调取公司社保记录确认补偿金未足额发放。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约2.8万元,公司应补足竞业补偿金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关于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规定;第87条违约金主张需以协议有效为前提;第25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支付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需明确保密范围及补偿标准,员工应注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企业应严格履行补偿义务。本案中员工虽存在泄密行为,但因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导致违约金酌减,凸显协议履行的重要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