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补偿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辞退引发的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入职第4个月,公司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在离职后第2个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考核证据,属于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其已通过内部评估认定张某某不胜任工作,但未能出示考核标准、评估记录或通知程序相关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合同依据,公司仅提交了加盖公章的辞退通知,未附考核材料。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庭审中,公司承认未进行试用期解除程序的书面说明,但强调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仲裁委认为公司举证不足,未能证明解除事由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试用期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告知义务。
分析启示:试用期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和考核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因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维权应把握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