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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索要竞业补偿金遭拒仲裁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索要竞业补偿金遭拒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公司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未立即就业,但于2024年某月开始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张某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拒付剩余补偿金,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发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补偿金且未足额发放;公司辩称张某某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且补偿标准过高需重新协商。双方对补偿金支付事实及协议有效性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原件、工资发放记录及张某某就业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张某某已入职竞业公司,但未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仅支付首月补偿金,其余款项未到账。仲裁委认定协议有效,但需结合履行情况判定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发竞业补偿金约2.8万元,但因张某某在离职后第3个月即开始接触竞业业务,驳回其全部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期限,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员工若违反协议约定,可能影响补偿请求权。建议双方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充分协商,保留支付凭证及履行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