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疏忽导致手腕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伤残二级,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张某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参保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要求支付双倍赔偿;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成立,主张医疗费用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证据,其仅提供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工资发放和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质疑证据真实性,但仲裁委采纳工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约3.5万元及双倍赔偿金共计7万元,要求限期履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分析启示: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应保留工资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工资流水成为关键证据,凸显日常管理留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