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拒赔反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拒赔反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协商赔偿时张某某拒绝接受公司提出的方案,主张按法定标准全额赔偿。员工提交了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及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参保致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员工拒绝协商方案导致无法履行赔偿义务,且认为未签合同应免除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审理时,员工出示了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及第三方机构伤残鉴定报告,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庭审中双方就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性展开辩论,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参保违法事实,员工拒绝协商不影响赔偿责任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约2.8万元,对员工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未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应承担职工的工伤待遇费用;《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义务主体需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规避用工风险;员工应及时保存证据并主张合法权利,协商过程中应理性沟通。本案因员工拒绝协商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提醒劳动者维权需把握时机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