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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拒付竞业补偿员工解除协议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拒付竞业补偿员工解除协议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由涉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与解除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12月,期间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规划提出离职,公司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程序,也未支付当月补偿金。张某某于2024年12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发现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索赔。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在职期间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赔偿违约金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补偿金且未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其离职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竞业协议原件及2024年11月前的补偿支付凭证,但未能提供协议解除通知记录。张某某出示离职申请表及新公司入职证明,证明公司未履行解除程序。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协议解除程序瑕疵导致条款失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拖欠补偿金,张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应补发未支付的补偿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并结清补偿金,否则协议自动失效。员工应保留补偿支付凭证,若公司未履行义务可主张协议无效。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情形下,员工离职后入职新单位不构成违约。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