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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高管遭违法辞退索赔3.5万

案件标题:试用期高管遭违法辞退索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试用期被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第4个月,公司突然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将其辞退,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提前通知;公司称张某某工作表现未达预期,已按制度完成考核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标准文件及张某某考核过程证据。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评估表,无法证明具体考核条款。员工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和工作邮件往来,证明履职情况。庭审中双方就考核客观性及程序合法性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的法定程序,且考核标准缺失导致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通知义务及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高管应聘时应重点核查试用期考核机制及解除条款;企业需建立明确的考核标准与程序留存证据;国企因管理规范优势可能更易获支持,但程序合法性仍是核心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