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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员工竞业限制范围争议案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竞业限制范围争议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发生竞业限制范围纠纷,涉及管辖权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同时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应由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受理。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的新工作属于竞业限制范围,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界定同类业务范围,且新公司业务与原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双方对协议效力及管辖权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驳回管辖异议后立案审理。张某某提交协议文本及新公司业务说明,证明其工作内容与原公司不构成直接竞争。公司提供行业名单和客户信息试图证明竞争关系。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调取第三方平台业务数据比对。

仲裁结果: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中业务范围约定不明,依法判定协议无效。因张某某未造成实际损失,驳回公司违约金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业务范围和地域,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员工应主动审查协议条款,企业需避免模糊约定。本案因管辖异议被驳回,提示企业需依法主张管辖权。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