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竞业协议解除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协议解除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涉及协议解除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主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月补偿金约3.5万元。2024年12月张某某提出解除竞业协议,公司以未支付补偿金为由拒绝,双方就解除条件及补偿金额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期满应自动解除,公司认为需书面通知解除且未支付补偿导致协议继续有效。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告知解除决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送达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沟通记录,张某某提供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补偿金未到账,公司仅出示内部邮件截图。经质证,公司邮件未显示收件人信息,张某某证词显示离职前未收到任何解除通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协议解除程序,判定竞业限制协议于期满时自动解除,但因未及时办理手续导致补偿金支付义务延续至2025年1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及解除程序;第38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员工可解除协议
分析启示:竞业协议解除需书面确认并履行通知义务,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企业应规范解除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偿义务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