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离职泄密被索赔3.5万元违约金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离职泄密被索赔3.5万元违约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争议被公司索赔违约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企业为外资企业,其任职期间因接触核心技术资料,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且泄露商业秘密需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离职后次月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使用原企业技术文档,遂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竞业限制范围,且未直接证据证明其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保密协议原件及内部技术文档比对报告,证明张某某接触的文件与原公司核心技术高度关联。张某某仅提供离职后工作内容的说明,未提供证据反驳泄密指控。仲裁委组织技术专家对文档相似度进行鉴定,确认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裁决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但考虑到竞业限制范围表述模糊,酌情减少50%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及违约责任,员工应审慎签署并理解条款。仲裁机关对协议有效性及违约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建议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具体业务范围及保密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