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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时公司单方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公司主张因业务调整需立即解除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应继续有效,公司单方解除需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履行解除通知义务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无需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发放记录及竞业行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截图,未能证明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张某某出示了离职后未从事竞业行为的银行流水及工作履历,证明其履约情况。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支付竞业补偿金,但主张协议自动失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未发放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约定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协议应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支付补偿金即单方解除属违法。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离职后就业证明及收入记录,若公司违法解除可主张违约金。企业需完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明确解除条件及补偿标准,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