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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竞业补偿拖延3月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竞业补偿拖延3月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前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张某某离职后持续履行竞业义务,但公司仅支付至2024年7月,8月至10月期间未按约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支付拖欠金额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员工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履行竞业义务,且补偿金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离职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公司提交了员工竞业行为证明材料。经质证,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员工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委要求其补充支付凭证及计算依据,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违约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可支持诉求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支付时限及金额标准,劳动者需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补偿金构成违约,但需证明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义务。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支付周期,避免口头协议产生争议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