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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遭驳回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解除员工追讨补偿遭驳回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2年,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协议,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未足额支付补偿,遂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协议且未履行补偿义务,要求退还全部已支付补偿金;公司则称已按约定支付补偿,且解除协议符合内部规章制度,无需额外返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出示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补偿金已支付,张某某则提交了工资单证明实际收到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协议签署细节及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后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未提前通知,但确认双方协议有效。裁决公司需支付未足额发放的补偿金差额,驳回张某某要求退还已支付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第35条(协议变更程序)、第46条(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员工需留存补偿支付凭证。若协议未明确约定补偿金额或支付条件,易引发金额争议。双方均应重视协议条款的严谨性及履行过程的证据留存。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