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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获补偿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书面明确录用条件,仅口头告知需'适应岗位要求'。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未达到工作标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某某在仲裁期间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基本要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即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因张某某未通过考核可解除合同,但无法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通知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录用条件证据,公司仅提供含糊的岗位说明书。经质证,公司考核标准无法证明与张某某实际表现关联。仲裁员结合张某某工作表现和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事实,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书面录用条件并留存考核记录;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履行通知义务;员工可收集考勤、工作成果等证据维权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