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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要求退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竞业限制解除要求退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解除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岗,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领取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0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解除竞业限制限制,仍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张某某主张补偿金支付期间未解除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金额,公司则以已履行竞业义务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支付期间竞业限制未解除,应退还费用;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通知解除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解除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议解除证据,但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记录未盖章。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及协议原件,证明补偿金支付未终止。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解除程序,仲裁员现场核对证据后认定协议未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并确认协议于员工离职时自动解除。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证据。员工辞职后若遭遇不合理竞业约束,可主张补偿退还。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有效保障劳动者维权途径,但主张需提供完整证据链。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